危房鉴定4个等级鉴定标准是:A级:建筑结构安全,承载力达到正常要求;B级:结构承载力满足正常要求,但有些结构是危险的,但不会损坏主体结构;C级:部分承重构件不能正常使用,可能造成危险;D级:房屋整体结构不能满足正常需要,一般需要整体拆除。
法律依据: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》第二条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作为危险构件,随时可能倒塌,结构稳定性和承载力丧失,不能保证安全居住和使用的房屋。
在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》第六条中,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评估机构(以下简称评估中心),负责房屋安全评估,并统一使用“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”。
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》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评估中心申请评估时,必须具有证明其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证明。评估中心收到评估申请后,应立即进行评估。
《城市危房管理条例》第八条评估中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评估:
(一)受理申请;
(二)初步调查,了解房子的历史和现状;
(三)现场调查、检测和记录各种坏损数据和情况;
(四)检查和整理技术文件;
(五)综合分析,论证定性,做出综合判断,提出建议;
(六)出具鉴定文件。
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》第九条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:
(1)观察和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度安全措施后可短时间使用,但需要持续观察的房屋。
(2)处理和使用。适用于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可以消除危险的房屋。
(3)停止使用。适用于无装修价值,暂时不方便拆除,且不危及邻近建筑物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。
(4)整体拆除。整栋建筑适用于危险且无修复价值,需要立即拆除。
《城市危房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《危房鉴定标准》(CJ-86)由危房执行部门发布。工业建筑、公共建筑、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也应参考相关专业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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